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7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748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 務 人 王宏電影有限公司即通路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重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972734923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4 年1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5,902 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972734923、W016630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