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9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931號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沈素鈴 債 務 人 晶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志峯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伍拾壹萬柒仟陸佰壹拾陸元及美金柒拾萬柒仟柒佰柒拾捌點壹叁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一、二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