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7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708號聲 請 人 李武雄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 │股票附表: 105 年度司催字第708 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0001│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77ND037292-4 │ 1 │1000│ │ ├──┼──────────────┼─────────┼───┼────┼───┤ │0002│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77ND037293-6 │ 1 │1000│ │ ├──┼──────────────┼─────────┼───┼────┼───┤ │0003│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77ND037294-8 │ 1 │1000│ │ ├──┼──────────────┼─────────┼───┼────┼───┤ │0004│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77ND037295-0 │ 1 │1000│ │ ├──┼──────────────┼─────────┼───┼────┼───┤ │0005│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77ND037296-1 │ 1 │1000│ │ ├──┼──────────────┼─────────┼───┼────┼───┤ │0006│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77ND037297-3 │ 1 │1000│ │ ├──┼──────────────┼─────────┼───┼────┼───┤ │0007│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77ND037298-5 │ 1 │1000│ │ ├──┼──────────────┼─────────┼───┼────┼───┤ │0008│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77ND037299-7 │ 1 │1000│ │ ├──┼──────────────┼─────────┼───┼────┼───┤ │0009│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77ND037300-0 │ 1 │1000│ │ ├──┼──────────────┼─────────┼───┼────┼───┤ │0010│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77ND037301-2 │ 1 │1000│ │ ├──┼──────────────┼─────────┼───┼────┼───┤ │0011│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77ND041997-9 │ 1 │1000│ │ ├──┼──────────────┼─────────┼───┼────┼───┤ │0012│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77ND041998-0 │ 1 │1000│ │ ├──┼──────────────┼─────────┼───┼────┼───┤ │0013│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77ND041999-2 │ 1 │1000│ │ ├──┼──────────────┼─────────┼───┼────┼───┤ │0014│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77ND042000-7 │ 1 │1000│ │ ├──┼──────────────┼─────────┼───┼────┼───┤ │0015│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77ND042001-9 │ 1 │1000│ │ ├──┼──────────────┼─────────┼───┼────┼───┤ │0016│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77ND042002-0 │ 1 │1000│ │ ├──┼──────────────┼─────────┼───┼────┼───┤ │0017│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77ND042003-2 │ 1 │1000│ │ ├──┼──────────────┼─────────┼───┼────┼───┤ │0018│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77ND042004-4 │ 1 │1000│ │ ├──┼──────────────┼─────────┼───┼────┼───┤ │0019│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77ND042005-6 │ 1 │1000│ │ ├──┼──────────────┼─────────┼───┼────┼───┤ │0020│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77ND042006-8 │ 1 │1000│ │ ├──┼──────────────┼─────────┼───┼────┼───┤ │0021│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77ND042282-1 │ 1 │1000│ │ ├──┼──────────────┼─────────┼───┼────┼───┤ │0022│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77ND042283-3 │ 1 │1000│ │ ├──┼──────────────┼─────────┼───┼────┼───┤ │0023│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77ND042284-5 │ 1 │1000│ │ ├──┼──────────────┼─────────┼───┼────┼───┤ │0024│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77ND042285-7 │ 1 │1000│ │ ├──┼──────────────┼─────────┼───┼────┼───┤ │0025│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77ND045766-5 │ 1 │1000│ │ ├──┼──────────────┼─────────┼───┼────┼───┤ │0026│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77ND045767-7 │ 1 │1000│ │ ├──┼──────────────┼─────────┼───┼────┼───┤ │0027│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77ND045768-9 │ 1 │1000│ │ ├──┼──────────────┼─────────┼───┼────┼───┤ │0028│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77ND045769-0 │ 1 │1000│ │ ├──┼──────────────┼─────────┼───┼────┼───┤ │0029│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77ND045770-7 │ 1 │1000│ │ ├──┼──────────────┼─────────┼───┼────┼───┤ │0030│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77ND045771-9 │ 1 │1000│ │ ├──┼──────────────┼─────────┼───┼────┼───┤ │0031│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77ND045772-0 │ 1 │1000│ │ ├──┼──────────────┼─────────┼───┼────┼───┤ │0032│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77ND045773-2 │ 1 │1000│ │ ├──┼──────────────┼─────────┼───┼────┼───┤ │0033│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77ND045774-4 │ 1 │1000│ │ ├──┼──────────────┼─────────┼───┼────┼───┤ │0034│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77ND045775-6 │ 1 │1000│ │ ├──┼──────────────┼─────────┼───┼────┼───┤ │0035│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77ND045995-0 │ 1 │1000│ │ ├──┼──────────────┼─────────┼───┼────┼───┤ │0036│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77ND045996-2 │ 1 │1000│ │ ├──┼──────────────┼─────────┼───┼────┼───┤ │0037│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77ND047284-7 │ 1 │1000│ │ ├──┼──────────────┼─────────┼───┼────┼───┤ │0038│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77ND047285-9 │ 1 │1000│ │ ├──┼──────────────┼─────────┼───┼────┼───┤ │0039│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77ND047286-0 │ 1 │1000│ │ ├──┼──────────────┼─────────┼───┼────┼───┤ │0040│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77ND047287-2 │ 1 │1000│ │ └──┴──────────────┴─────────┴───┴────┴───┘ 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 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 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 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