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963號聲 請 人 李郭月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股票發行公司志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開具之股票掛失證明函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