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司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105號聲 請 人 張陳阿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啟新螺絲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於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法第83條第1 項及第88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3 條於有限公司準用之。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報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復為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所明定。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2 月19日具狀聲請呈報清算人,雖已陳報清算人姓名、住居所,並提出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惟未提出清算人就任同意書、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公函、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經本院於105 年3 月31日發函諭請聲請人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則不准予備查;聲請人於同年4 月6 日收受上開函文後,迄今仍未補正上開文件。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呈報清算人於法即有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宜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