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司字第4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453號聲 請 人 吳銘雄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彥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呈報就任彥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經查該公司之所在地設址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9 樓,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新北市政府民國105年10月24日 所發新北府經司字第1055319034號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該公司之清算事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日後聲請人就彥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務,如再有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之必要或呈報清算完結,亦均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併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