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6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傅雅梃 代 理 人 黃正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5日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6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達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新台幣(下同)480,000 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360,216元後(以更生方案履行期 間必要支出作為計算基準),為119,784元,低於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432,000元。參諸債務人更生 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外,僅有價值426元之中國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保單,無其他可供變價之財產,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查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觀諸鼎翔餐飲有限公司出具之員工職務證明書,債務人自105年3月1日開始任職於該公司、擔任服務人員,每月薪 資為21,009元、無年終及三節獎金,故債務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收入以21,009元作為計算基準,應堪採信。又其每月必要支出共15,009元包含膳食費6,109元、電話費 800元、租金6,400、及水電瓦斯費800元、交通費900元,均為生活所必需,金額亦為節約,無奢侈、浪費之情事,且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見債務人已盡其所能償債。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32,000元 │ │2.總清償比例:7.77% │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0日起,以1個月為1期,│ │ 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60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0日,將如下表所示之 │ │ 每期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 │ 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 │ 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 │ │ 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 │0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801元 │ │0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168元 │ │03、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282元 │ │04、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609元 │ │0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407元 │ │06、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1071元 │ │07、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251元 │ │08、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962元 │ │09、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162元 │ │10、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每期分配金額:1287元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