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0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062號抗告人 即 相 對 人 韓山國 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巨邦車業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司票字第 1062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