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司票字第2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司票字第2415號抗告人即相對人 千里眼世訊股份有限公司 (原千里眼世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余漢瑋 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沈裕森間因105 年度司票字第2415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二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