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8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801號抗告人 即 相 對 人 愛的世界嬰兒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源 抗告人 即 相 對 人 美好時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源 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張麗卿、林聖象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九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 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未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10月 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抗告費,抗告人已分別於民國105 年10月11日及同年10月13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限繳納,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