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84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8411號聲 請 人 劉怡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義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彩色影本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義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系爭本票原本,聲請人已於105年12月6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