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8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803號 聲 請 人 呂坤謀 相 對 人 台灣迪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木火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准許假扣押之裁定,如經抗告者,在駁回假扣押聲請裁定確定前,已實施之假扣押執行程序,不受影響,同法第528條第3項定有明文。故限期起訴雖以有合法之假扣押存在為前提,如假扣押裁定已經撤回或經廢棄駁回確定,債務人即無限期命債權人起訴必要。惟假扣押裁定如經廢棄而尚未確定前,債權人以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而扣押債務人財產之執行程序仍無法撤銷,是債務人仍有請求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即債權人)與聲請人(即債務人)間假扣押事件,業經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205號 裁定准予在案。嗣相對人對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並經本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606號執行事件執行在案,惟相對人於對聲請人財產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為此,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執全 字第606號卷,核閱屬實。經查,相對人為保全對聲請人新 台幣(下同)30,381,407元之協議書請求權,經本院105年 度司裁全字第120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並聲請而經本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606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受理中。惟上開假扣押裁定嗣經聲請人聲明異議,而經本院105年度事聲字第357號裁定原裁定廢棄;並駁回相對人假扣押之聲請。相對人不服提起抗告,現今台灣高等法院抗告程序審理中,是本件假扣押裁定雖經上級法院廢棄並駁回相對人之聲請,惟上開裁定業經聲請人提起抗告,而經上級法院審理中而尚未確定。故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仍有請求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之必要,且經本院依職權函查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函覆可憑。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