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8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818號聲 請 人 交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東成 聲 請 人 鄭翎 代 理 人 林佳瑩律師 張志朋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亞利(即Alessandro Zuttioni)間聲請 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另債權人依本法聲請調解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前開規定於假處分之情形准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2項第2款及同法第533條定有明文。是倘債權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同一事實起訴者 ,債務人已無聲請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與聲請人(即債務人)間假處分裁定事件,業經本院105年度全字第171號裁定准予在案。聲請人雖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起訴。惟相對人業於民國105年10月6日對聲請人向本院提起訴訟,並經本院以105 年度補字第3250號受理在案,此有相對人105年10月18日之 陳報狀在卷可稽;是相對人就假處分保全之原因事實已提起訴訟。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