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3號原 告 久華鋼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佑任 被 告 華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紓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見本院卷第2 頁),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查原告除已繳納新臺幣500元外,尚有部分裁判費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 已於105年1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 卷第8頁),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附卷足佐(見本院卷第11至14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