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50號原 告 卜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勝 被 告 紅蘋果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進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所訂立之工程合約書第23條第3 項約定:「本合約交易如遇有訴訟情事,甲乙雙方同意以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上開工程承攬合約書影本1 份在卷可稽,則依前揭法文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古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