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57號原 告 益達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葉 訴訟代理人 蔡聰明 被 告 炯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素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105年9月2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