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78號上 訴 人 大毅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哲 被 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古沼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參萬陸仟壹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肆仟柒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