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簡上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簡上字第6號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新北市立漳和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范筱蓉 訴訟代理人 林才乂 李宗翰 王心吟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旺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昌旺 訴訟代理人 周逸濱律師 蘇忠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上訴人新北市立漳和國民中學已於民國105 年8 月變更法定代理人為何文慶,請依法聲明承受訴訟,並重新補正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連士綱 法官 張筱琪 法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