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63號聲 請 人 楊宏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固提出配偶簽立之房屋租賃契約,惟聲請人復主張自民國105 年6 月起分居,故聲請人應提出現確實居住於本院轄區之證明。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00 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 (9+1)×34×10=3,4 0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陳報除立均企業社外,「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 日(即105 年9 月29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四、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 五、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103 年10月1 日起至105 年9 月30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六、陳報聲請前2 年(自103 年10月1 日)起迄今收入(含贍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等)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完整薪資單及轉帳明細等。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七、陳報聲請前2 年起迄今必要支出(依施行細則第21條第5 項規定,必要支出不含娛樂及商業保險)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房屋租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租屋處面積、房間數、同住人員之關係、人數等。又以聲請人現所述收入,何以負擔現所陳每月支出2 萬9,475 元?另請釋明聲請人必要支出確實有超過最低生活費每月1 萬2,840 元之必要性。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八、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如機車行照、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倘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金額各為若干);另保單質借清形,應將其列為債權人,並詳列質借金額等必要記載事項,請併提出更正後債權人清冊。)。 九、聲請人配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國稅局財產、最近2 年所得清單及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十、提出受扶養人之國稅局財產、所得清單及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併以聲請人負債總額297 萬7,732 元,及受扶養人已14歲,非不得獨處之人,是無補習必要之情形,聲請人實際支出扶養金額之證明文件。 十一、提出倘准許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之具體可行償債計畫(包含聲請人是否有固定收入、有無可供擔保之人等,及每月可清償之金額為若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傅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