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71號聲 請 人 江昀蓉 代 理 人 李偉誌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叁仟柒佰肆拾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合計4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10+1 )×10×34元=3,740 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提出完整房屋租賃契約影本、繳納租金之紀錄或證明,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該屋?該同住之人是否分擔房屋費用?另聲請人應提出聲請更生前2 年之每月新北市社會局身障租屋補助之轉帳存摺完整影本。 三、聲請人應分別說明每月電話費、生活用品、醫療費用、瓦斯費等費用之核定收據,並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按月、期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 四、聲請人應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交通工具行照。五、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2 名子女,扶養費每月共計6,000 元云云,聲請人應說明核定之依據為何?2 名子女有何受扶養之必要性?另請提供聲請人之子蔡皓宇領取兒少補助津貼之相關證明文件,即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請說明聲請人之配偶有無共同負擔扶養費。 六、聲請人應依序陳報下列更生前兩年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 ⒈聲請人應提出任職綠十字國際有限公司之薪資明細(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及薪轉帳存摺內頁。 ⒉請提出聲請人於105 年1 月起至7 月止擔任短期房務員之薪資明細(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及薪轉帳存摺內頁。⒊聲請人應分別說明任職味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旭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中正分公司、安禾生活事業有限公司之工作內容、計薪方式,並請提出薪資明細(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及薪轉帳存摺內頁。 ⒋另聲請人陳稱於104 年8 月26日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云云,聲請人應說明領取該款項後之用途為何?目前是否仍有剩餘款項?如有,金額為若干元?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及內頁等)。 ⒌請提出身障生活補助轉帳存摺內頁。 ⒍聲請人除上開收入外,有無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請併行提出之。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七、聲請人應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八、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十一、聲請人主張已於本院調解程序繳納聲請費1,000 元,並其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本件更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 條之1 第2 項規定,不須繳納聲請費云云,聲請人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否,請補繳聲請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