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40號上 訴 人 蔡元盛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淑玲律師 被 上訴人 蔡元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事實及理由欄第二行關於「上訴人蔡元盛(以下簡稱蔡元聖)」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蔡元盛(以下簡稱蔡元盛)」。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七行關於「被上訴人居住2樓房屋28 年,上訴人亦居住1樓房屋28年」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居住2樓房屋28年,被上訴人亦居住1樓房屋28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