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01號原 告 錩鋼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寶樹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複 代 理人 謝博雯律師 被 告 歐陳榮傑 被 告 丁月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貳萬陸仟捌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壹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吳幸娥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