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53號原 告 五都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盈瑩 被 告 興和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啓正 被 告 黃苡甄 一、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玖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萬玖仟陸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參萬玖仟壹佰壹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2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