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18號原 告 賴健升 被 告 合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綠堡房屋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被告合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綠堡房屋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暨年籍資料;另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起 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可參。又提起民事訴 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合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綠堡房屋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暨年籍資料,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 三、本件原告復未於起訴時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為:(一)被告合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二)被告綠堡房屋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壹佰貳拾萬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三)前二項給付如其中任一被告為一部或全部給付,於其給付範圍內,其他被告免給付之義務。故被告合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綠堡房屋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係負不真正連帶債務。又所謂不真正連帶債務,係指數債務人以單一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負其債務,因其中一債務之履行,他債務亦同歸消滅者而言,是不真正連帶債務之發生,係因相關之法律關係偶然競合所致,故亦屬原告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壹佰貳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