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38號原 告 艾德蒙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潮雄 上列原告艾德蒙海外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資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壹萬壹仟柒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伍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