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41號原 告 鉅錄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麗玲 被 告 李正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玖拾貳萬參仟零玖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萬玖仟伍佰零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