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7號原 告 中鼎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彦城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朱政勳律師 嚴嘉豪律師 被 告 陳福壽 陳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玖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玖仟捌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