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04號聲 請 人 寬和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亞昶 上列聲請人為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 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