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527號原 告 豐楠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秉庠 被 告 中藝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賴增銓 人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佰伍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捌萬伍仟壹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萬肆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