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7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797號原 告 信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聰敏 被 告 文隆空調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堅 原告前因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936萬1349元, 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9日裁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萬3263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嗣原告變更其請求金額為884萬3317元,此變更後之聲明應補繳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 之第一審裁判費8萬811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