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241號原 告 劉銓坡 被 告 印天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銓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之董事委任法律關係不存在,核其聲明之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80 號裁定意旨參照),而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新台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