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8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840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何忠儒 被 告 義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傅家森 被 告 潘銘鴻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82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