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9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915號原 告 林廖色 林慶豐 林慶漳 林慶華 林秝存 林美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孟學、台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3 萬6,4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 萬0,00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