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266號原 告 薪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藍潔 被 告 升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滄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6,07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1,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