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99號原 告 卜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勝 被 告 紅蘋果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進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貳萬肆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伍佰叁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