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82號原 告 耕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珀采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喫點實業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柒仟伍佰肆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肆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