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38號原 告 宗麥商行即陳綉娥 被 告 車麗屋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豐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柒萬零陸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陸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吳幸娥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