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09號原 告 王孜維 王孜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王莉雅律師 被 告 大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義雄 訴訟代理人 江民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叁佰貳拾叁萬壹仟肆佰貳拾玖元【計算式:新北市○○區○○段○000 ○0 地號、第884 地號、第884 之6 地號土地面積共計2,043 平方公尺×土地公告 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36,700元×原告二人權利範圍(3/34+ 3/34)=13,231,4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伍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古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