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5號原 告 永源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旻鴻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被 告 蔡玫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捌萬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