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79號原 告 百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國 被 告 威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仁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參萬參仟肆佰陸拾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貳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肆仟陸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