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08號原 告 曾品瑜 訴訟代理人 林大偉律師 原 告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曾進興 彭素煙 被 告 王祐紳 萬興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德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壹萬參仟玖佰陸拾玖元、貳佰零貳萬參仟伍佰零肆元、貳佰壹拾貳萬柒仟肆佰捌拾柒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伍佰柒拾陸萬肆仟玖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伍萬捌仟壹佰貳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