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45號原 告 恆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炳昌 被 告 量子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牧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美金619,543.01元,折合新臺幣20,910,816元(以支付命令聲請時即民國105 年2 月3 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 元兌換新臺幣33.752元計算,計算式:美金619,543.01元×匯率33.752=新台幣20,910,81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6,09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5,596 元。⑵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李惠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