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5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于承軒即賀賀服飾東寧店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于承宏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依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本謙 以上當事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1755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參仟伍佰玖拾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零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