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82號原 告 錩鋼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寶樹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複代理人 謝博雯律師 被 告 陳榮傑(原名歐陳榮傑) 丁月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毛彥程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