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14號上 訴 人 大昆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陳墨 被上訴人 狀元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宋育誌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 年度訴字第2014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玖萬陸仟零捌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