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43號上 訴 人 台灣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范煦敏 被 上訴人 林幗儀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04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貳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