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27號原 告 狀元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宋育誌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 白玉蘋律師 莊劍郎律師 被 告 大昆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陳墨 被 告 蕭振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5年6月28日傳送本件民事起訴狀電子檔至本院,經本院於105年7月12日以105年度補字第1911號裁 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6,840元等要 件,原告於105年7月18日收受送達後,迄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假執行聲請亦失依附,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鍾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