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7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范煦敏 上列上訴人台灣租車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胡承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李逸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