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2號上 訴 人 李龍興 送達代收人 施品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湛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訴 字第262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肆拾陸萬肆仟柒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貳仟柒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