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4號原 告 李復達 許慶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值誠律師 黃修律師 劉繼蔚律師 被 告 夆典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華 訴訟代理人 陸正康律師 被 告 宏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輝明 被 告 徐振能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 賴雪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楊玉寧